因為昨天沒睡好所以晚上吃完晚餐後
看著電視不知不覺就睡著了
HAUUU(現在還是打了個哈欠)
一睡就睡到十點多才醒來
呼...我還真會睡
重點在下面啦...
我剛上網收信
發現收到一封TSUBAKI寄來的信
內容好像是要用我上傳的照片
活動結束了 http://www.tsubaki.tw/pa1.html(我在第17頁)
總參賽者總數是268人
共取100人(被選到的機率好大哦)
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入選100人的活動
所謂的獎品是什麼耶?
網頁上寫著
凡參加者每人都可獲得TSUBAKI上質髮妝精選旅行組
(原本沒有醬寫的,可能是參加的人數較少吧)
但入選100人的活動的奬項
它只寫著會通知寄發"相關獎品內容"給得獎者
BUT 我只有收到肖像權使用授權書耶...
如果是TSUBAKI應該就還好
只是用我上傳的照片嘛...
不會到時還要叫我做什麼東西吧..苦腦
很怕到時有很多麻煩的雅
到底要不要簽尼?
肖像使用授權書
(以下簡稱甲方)
立授權書人
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乙方)
緣甲方同意授權予乙方繼續使用,其肖像於乙方之平面廣告中,經雙方協議約定事項如下,以資共同遵守:
甲方模特兒: (身分證字號/護照號碼: )
廣告主:
廣告名稱︰
授權使用期間:自民國96 年10月1日至民國97年4 月30日,為期半年。
授權使用範圍:可能運用照片之大眾媒體廣告製作物(包括但不限報紙稿、雜誌稿、海報、DM、店頭、POP、網路、戶外看板、大眾運輸工具、室內外燈箱……等)
乙方及其廣告代理商於授權期間內,對於模特兒之肖像擁有使用權。
u 甲方保證享有本約授權之權利。若乙方或其廣告主因使用上述權利致遭真正權利人之追訴,甲方應負排除之責任。若因而受有損害,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u 本授權書未盡事宜,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及相關法令解決之。如須增、刪、修改,應由雙方另以書面為之,且該修改之部分視為本約之一部分,與本約具同一之效力。
u 雙方同意,本約如有涉訟,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甲方︰
代表人:
地 址︰
統一編號:
被授權人︰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︰李國祥
地 址︰台北市博愛路154號3樓
統一編號:864945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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